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