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