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