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