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