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