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