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