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