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