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