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