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三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