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