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