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第五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