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