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 第四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