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金融工作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金融工作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