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