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