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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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