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