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