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