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