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