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三条 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