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