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