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