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