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罚款;

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