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