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