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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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