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