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