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13.2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