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