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