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