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