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