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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进口产品存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 第三十九条 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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