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