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