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在利害关系方请求时,应当为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