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