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