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