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